李伯龙:
你申请设立梧州融诚会计服务有限公司代理记账机构的材料收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代理记账管理办法》(财政部部长令第27号)以及《广西壮族自治区代理记账管理实施办法》(桂财会〔2005〕35号)的规定,经审核,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你设立梧州融诚会计服务有限公司代理记账机构,组织形式为有限责任公司,办公场所位于梧州市长洲区舜帝大道石基巷2号第5幢801房,联系人:李伯龙,联系电话为:15277423981。
二、同意李伯龙、黎彩妮、黄珍妮为梧州融诚会计服务有限公司代理记账机构的专职从业人员,其中,李伯龙担任代理记账业务负责人。
三、原则同意你们拟定的代理记账业务规范和财务会计管理制度。你们的业务活动应当遵循《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以及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接受委托人的委托,办理下列会计业务:
(一)根据委托人提供的原始凭证和其他资料,按照国家统一会计制度的规定进行会计核算,包括审核原始凭证、填制记账凭证、登记会计账簿、编制财务会计报告等;
(二)对外提供财务会计报告;
(三)向税务机关提供税务资料;
(四)委托人委托的其他会计业务。
四、代理记账机构及其从业人员应当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接受梧州市财政局的管理、监督和指导。
五、请按照国家规定,在及时办理工商登记手续后,将登记情况报我局备案。
梧州市财政局
2016年4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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