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紫群、张刚英:
你们申请设立广西梧州同诚财税咨询服务有限公司代理记账机构的材料收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代理记账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0号)的规定,经审核,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你们设立广西梧州同诚财税咨询服务有限公司代理记账机构,组织形式为有限责任公司(以工商管理机构核批的营业执照为准),办公场所位于梧州市长洲区西堤三路19号28层2819房,通讯地址为梧州市长洲区西堤三路19号28层2819房。
二、同意林紫群、张刚英、何宇恒为广西梧州同诚财税咨询服务有限公司代理记账机构的专职从业人员,其中,林紫群担任代理记账业务负责人。
三、原则同意你们拟定的代理记账业务规范。你们的业务活动应当遵循《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以及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接受委托人的委托,办理下列会计业务:
(一)根据委托人提供的原始凭证和其他资料,按照国家统一会计制度的规定进行会计核算,包括审核原始凭证、填制记账凭证、登记会计账簿、编制财务会计报告等;
(二)对外提供财务会计报告;
(三)向税务机关提供税务资料;
(四)委托人委托的其他会计业务。
四、代理记账机构及其从业人员应当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接受梧州市财政局的管理、监督和指导。
梧州市财政局
2018年5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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