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适应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新要求,规范国有资产处置行为,提升国有资产管理效率,经市人民政府同意,梧州市财政局修订并印发《梧州市本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该办法已于2025年1月20日开始施行。
修订的主要内容包括:一是修订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方式和范围(以下简称国有资产)。管理办法明确国有资产处置的方式包括无偿划转、对外捐赠、转让、置换、报废、损失核销。将“闲置资产”和“超标准配置的资产”等2种情形不再列入处置范围;新增“因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造成毁损、灭失的”情形列入处置范围。二是调整各级部门对国有资产处置的权限。管理办法以国有资产的单位价值(账面原值)划分,分别对主管部门、财政部门和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处置审批权限作出明确规定。新增了公务用车、土地、涉及危旧房改旧房改造中公有房屋、高等院校国有资产、研究开发机构、高等院校对持有的科技成果等处置事项的审批权限规定,并明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或者国家重大自然灾害等应急情况的国有资产处置权限。三是明确国有资产处置程序和处置收入上缴时限。管理办法强化对国有资产处置程序的管理,明确对处置程序的监督检查。细化国有资产处置审批工作时限和处置收入上缴时限,加强财政资源与预算统筹,进一步理顺管理机制。
管理办法修订后,对国有资产的管理机构、职责、报审流程进行细化管理,将强化主管部门组织管理和所属行政事业单位具体管理的主体责任,充分调动各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积极性,有助于提高国有资产的管理效率。
市财政局将加强政策解读,继续指导市本级行政事业单位严格履行资产处置报批程序,贯彻落实管理办法,提高国有资产的使用效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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