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梧州市财政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梧财采罚〔2021〕8号)

2021-11-23 11:55     来源:梧州市财政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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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当事人:梧州市食品药品检验所

  址:梧州市西环路中段198

法定代表人:陈日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等法律法规、《梧州市审计局关于市食品药品检验所违反政府采购程序问题的审计移送处理书》(梧审移〔202129号)要求,本机关对你单位“2019年进口荷兰兔采购事项进行了监督检查。现就你单位存在政府采购违法违规行为作出如下处罚决定:

一、违法违规的事实和性质

(一)未按照政府采购法律法规实施政府采购。

经查,你单位20191月委托广州象派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代理采购进口荷兰兔40只,并于2月从单位的基本账户预付其代理费5,000元;20195月改委托广州莱睿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代理采购,并支付费用218,849元,8月支付其进口环节费用105,736.37元,合计支出329,585.37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条关于纳入集中采购目录的政府采购项目应当实行集中采购、《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关于公布2018—2019年广西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限额标准的通知》(桂财采〔201726号)关于专用类政府采购目录(A1201)特种用途动、植物(包括名贵树木、花卉等植物,实验用动物、动物良种、观赏动物、警用动物和助残动物等),以及政府采购限额标准(货物、服务类项目,设区市、县级10万元以上)的规定,你单位2019年采购的荷兰兔属于集中采购目录内容,且达到采购限额以上,应委托代理机构实行项目采购。经查阅梧州市本级政府采购云平台及你单位提供的采购资料,均未发现该项目采购备案组织实施的政府采购相关资料。

上述行为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658号)第二十九条采购人应当根据集中采购目录、采购限额标准和已批复的部门预算编制政府采购实施计划,报本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备案的规定,属于第六十八条第一款未依照政府采购法和本条例规定的方式实施采购的情形。

(二)未按照规定办理进口产品采购手续。

经查,你单位20195月采购进口荷兰兔项目,事前没有向我局申请进口产品采购手续。

上述行为不符合《财政部关于印发〈政府采购进口产品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库〔2007119号)第七条采购人需要采购的产品在中国境内无法获取或者无法以合理的商业条件获取,以及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确需采购进口产品的,应当在获得财政部门核准后,依法开展政府采购活动的规定。

本机关于20211027日向你单位送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告知了违法事实、依据和拟作出的行政处罚事项,并告知享有陈述、申辩及听证权利。你单位于20211029日提出听证申请。本机关于20211110日依法组织听证并充分听取了你单位的陈述、申辩。经复核,本机关认为你单位的陈述、申辩意见理由不成立,不予采纳。

二、处罚的依据和内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658号)第六十七条采购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财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并予以通报:(一)未按照规定编制政府采购实施计划或者未按照规定将政府采购实施计划报本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备案、第六十八条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一条、第七十八条的规定追究法律责任:(一)未依照政府采购法和本条例规定的方式实施采购、第六十六条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一条规定的罚款,数额为10万元以下,以及《财政部关于印发〈政府采购进口产品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库〔2007119号)第二十一条采购人未获得财政部门采购进口产品核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并给予警告,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其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有关机关给予处分,并予通报:(一)擅自采购进口产品的《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行政裁量权实施办法》第十三条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作为界定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因素……(四)积极配合财政部门查清案件事实的的规定,鉴于你单位积极配合财政部门监督检查,有减轻处罚的因素,本机关决定对你单位作出警告,并处罚款3万元的处罚决定。

请你单位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把罚款缴入梧州市财政国库(财政机关:梧州市财政局;预算级次:市级;收款国库:国家金库梧州市中心支库;预算科目名称:其他一般罚没收入103050199);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本处罚决定自送达之日起生效。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梧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依法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除法律另有规定外,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梧州市财政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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