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蒙山县永安鑫泰投资发展集团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关于组织开展2022年度会计监督检查工作的通知》(桂财监〔2022〕135号)要求,自2022年11月起,我局派出检查组,对你公司2021年度会计信息质量、资产质量和投融资情况开展检查,现将检查发现问题作如下处理决定:
一、关于会计科目核算不规范问题
(一)错列会计科目。
使用营业外收支会计科目核算财政补助收入。2021年蒙山县财政共拨付你公司员工工资763.5万元,其中你公司于2021年12月将259.48万元转为营业外收入,2021年12月你公司又将蒙山县财政拨付企业发展资金263.23万元转为营业外收入,错列会计科目。
上述行为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第二十五条“公司、企业必须根据实际发生的经济业务事项,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确认、计量和记录资产、负债、所有者权益、收入、费用、成本和利润”、《企业会计准则第16号——政府补助》第九条“与收益相关的政府补助,应当分情况按照以下规定进行会计处理:(一)用于补偿企业以后期间的相关成本费用或损失的,确认为递延收益,并在确认相关成本费用或损失的期间,计入当期损益或冲减相关成本;(二)用于补偿企业已发生的相关成本费用或损失的,直接计入当期损益或冲减相关成本”的规定。
现责成你公司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企业会计准则第16号——政府补助》准确核算财政补助收入。
(二)会计科目应用前后不一致。
2021年1月你公司收到蒙山县财政拨付企业发展资金3741万元,2021年3月收到蒙山县财政拨付企业发展资金680万元,用“专项应付款-企业发展资金”核算。2021年12月上述两笔资金退回蒙山财政局,用“其他应收款-政府部门蒙山县财政局”核算。
上述行为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第十七条“各单位应当定期将会计帐簿记录与实物、款项及有关资料相互核对,保证会计帐簿记录与实物及款项实有数额相符、会计帐簿记录与会计凭证的有关内容相符、会计帐簿之间相对应的记录相符、会计帐簿记录与会计报表的有关内容相符”、《企业会计准则第16号——政府补助》第十五条“已确认的政府补助需要退回的,应当在需要退回的当期分情况按照以下规定进行会计处理:(一)初始确认时冲减相关资产账面价值的,调整资产账面价值;(二)存在相关递延收益的,冲减相关递延收益账面余额,超出部分计入当期损益;(三)属于其他情况的,直接计入当期损益”的规定。
现责成你公司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企业会计准则第16号——政府补助》核算财政补助资金退款业务。
二、关于编制会计合并报表问题
你公司2021年度没有编制会计合并报表。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第二十条“财务会计报告应当根据经过审核的会计帐簿记录和有关资料编制,并符合本法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关于财务会计报告的编制要求、提供对象和提供期限的规定……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会计报表、会计报表附注和财务情况说明书须经注册会计师审计的,注册会计师及其所在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审计报告应当随同财务会计报告一并提供”的规定。
现责成你公司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相应的会计制度编制财务报告。
三、关于违规融资问题
2020年12月23日、2021年2月4日,你公司分别与杭州蓝宇仓储有限公司签订借款合同,借款3000万元和2000万元,合同期限均为半年,蒙山县财政局提供担保,至2022年1月该款项才偿还完毕。
上述行为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第三十五条“……除法律另有规定外,地方政府及其所属部门不得为任何单位和个人的债务以任何方式提供担保”、《财政部发展改革委司法部人民银行银监会证监会关于进一步规范地方政府举债融资行为的通知》(财预〔2017〕50号)切实加强融资平台公司融资管理“……金融机构为融资平台公司等企业提供融资时,不得要求或接受地方政府及其所属部门以担保函、承诺函、安慰函等任何形式提供担保”的规定。
鉴于你县相关部门已对有关责任人启动问责,现责成你公司依法依规进行彻底整改,杜绝此类问题再发生。
四、关于未办理纳税申报及履行扣缴义务问题
你公司下属子公司蒙山县永安鑫泰投资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负责管理公司及代管全县行政事业单位的铺面、楼房、仓库等资产,收取押金、租金及其他费用,2021年实收租金168.77万元,其中已申报纳税金额31.39万元,未申报纳税金额137.38万元。
上述行为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二十五条“纳税人必须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税务机关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确定的申报期限、申报内容如实办理纳税申报,报送纳税申报表、财务会计报表以及税务机关根据实际需要要求纳税人报送的其他纳税资料”、第三十一条“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按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税务机关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确定的期限,缴纳或者解缴税款”的规定。
现责成你公司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等相关规定,将未申报纳税金额尽快向税务部门申报纳税,履行纳税义务。
本决定自送达之日起生效。如果对本决定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梧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在接到本处理决定之日起6个月内向梧州市长洲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或诉讼期间本决定照常执行。
请你单位自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30日内,将处理决定落实情况书面函告我局(财政监督科,联系电话:0774-3863991,邮箱:gxwzjdb@163.com)。
梧州市财政局
2023年3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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