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梧州市财政局关于梧州市万秀区万源投资有限公司会计信息质量检查的处理决定(梧财监处〔2023〕5号)

2023-05-15 17:00     来源:梧州市财政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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梧州市万秀区万源投资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关于组织开展2022年度会计监督检查工作的通知》(桂财监〔2022135号)要求,我局派出检查组,对你公司2021年度会计信息质量、资产质量和投融资情况开展检查,现就检查发现问题作如下处理决定:

一、关于虚增资产、违规融资问题

(一)你公司在未取得合法权属手续的情况下,202110月将万秀区政府202112月划拨给你公司的夏郢镇镇安村南部夏郢镇服务区岩土矿产资源972.40万立方米(估值40,001.24万元)作增加存货处理,虚增了公司资产40,001.24万元。

上述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第九条各单位必须根据实际发生的经济业务事项进行会计核算,填制会计凭证,登记会计帐簿,编制财务会计报告。任何单位不得以虚假的经济业务事项或者资料进行会计核算

责成你公司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及相关制度作调帐处理,保证公司各项经济业务的核算真实。

(二)梧州市厚德资产经营管理有限公司(万秀区国有公司,出资人:万秀区财政局)在未取得合法权属手续的情况下,接收夏郢镇镇安村南部夏郢镇服务区岩土矿产资源949.28万立方米,为你公司违规融资进行担保,存在法律风险。你公司已向农发行贷款1.8亿元用于夏郢镇乡村振兴战略工程建设项目,目前该项目提款2500万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第九十四条各级政府、各部门、各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举借债务或者为他人债务提供担保,或者挪用重点支出资金,或者在预算之外及超预算标准建设楼堂馆所的,责令改正,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撤职、开除的处分规定,鉴于万秀区政府已对相关责任人员进行处理,责成你公司彻底整改,今后杜绝此类问题发生

二、关于公款私存私放问题

你公司存在公款私存私放问题。如:

(一)202010月,你公司将6万元资金转至总经理李建捷个人账户,2021年当年未归还。

(二)20212月,你公司将5.69万元资金转至副总经理郭黎雅个人账户,2021年当年未归还。

截至202211月,你公司账面反映李建捷应还款项余额6.61万元,郭黎雅应还款项余额10.63万元。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第四十八条的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单位的资金以个人名义开立帐户存储以及国务院《储蓄管理条例》第三条的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个人名义将公款转为储蓄存款的规定。

根据《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第十七条单位和个人违反财务管理的规定,私存私放财政资金或者其他公款的,责令改正,调整有关会计账目,追回私存私放的资金,没收违法所得,并责成你公司在处理决定下达后30日内追回私存私放资金。

三、关于原始凭证不完整问题

你公司原始凭证不完整问题较为突出,如:

(一)20219月第109号记账凭证将3500万元短期借款调整为长期借款,未附原始凭证。

(二)20219月第41号记账凭证支付工程款项30万元。记账凭证附件中无施工合同、无工程验收手续、工程量结算清单等开支依据。

(三)20219月第75号记账凭证转广西南宁市崇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545.25万元,无具体项目工程具体合同、工程量清单等支出依据。

上述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第十四条会计凭证包括原始凭证和记帐凭证。办理本法第十条所列的经济业务事项,必须填制或者取得原始凭证并及时送交会计机构。会计机构、会计人员必须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对原始凭证进行审核,对不真实、不合法的原始凭证有权不予接受,并向单位负责人报告;对记载不准确、不完整的原始凭证予以退回,并要求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更正、补充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第四十二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对单位并处三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还应当由其所在单位或者有关单位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三)未按照规定填制、取得原始凭证或者填制、取得的原始凭证不符合规定的,责成你公司限期整改,将所有记账凭证补充完整合法、真实、准确的原始凭证。

四、关于扩大开支范围、提高开支标准问题

20217911日,万秀区政府公务人员3人出差北京,在万源公司共报销差旅费16,387元(其中机票费用共9,727元、3天住宿费用共6,660元)。另外你公司人员同期出差北京3天共多报销住宿费用720元(住宿费开支达740/·天)。

上述不符合《梧州市本级党政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梧财行〔201424号,该公司已参照执行)第二十二条出差人员应当严格按照规定开支差旅费,费用由所在单位承担,不得向下级单位、企业或其他单位转嫁、第二十五条“……各单位应严格按规定审核差旅费开支,对未经批准出差,以及超范围、超标准开支的费用不予报销,人均住宿费开支超过《关于调整梧州市本级党政机关差旅标准有关事项的通知》(梧财行〔201613号)规定的到北京市出差住宿费用500/·天标准。

责成你公司收回万秀区政府人员在公司报销的差旅费用16,387元,及公司人员超标准报支的住宿费用720元。

本决定自送达之日起生效。如果对本决定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梧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在接到本处理决定之日起6个月内向梧州市长洲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或诉讼期间本决定照常执行。

请你单位自接到本决定书之日30日内,将处理决定落实情况书面函告我局(财政监督)。



                                          梧州市财政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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