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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邓勇
职务:梧州市民政局规划财务科科长
身份证号:450***********0511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等法律法规,我局派出检查组,自2022年2月起对梧州市民政局实有资金账户进行监督检查。现就你单位伪造、变造会计凭证等违法违规行为对你个人作出如下处罚决定:
一、违法违规的事实和性质
(一)伪造、变造会计凭证。
经查,梧州市民政局2021年以“单位部分社保费和住房公积金”名义将2020年中央专项彩票公益支持开展居家和社区养老服务改革试点补助资金(资金下达文号:桂财社〔2020〕95号)从零余额账户转入实有资金账户。分别为:
1.2021年9月30日第11号记账凭证反映,市民政局将上述专项资金分两笔(315.55万元、119.37万元)以“单位部分社保费和住房公积金”名义从零余额账户转入实有资金账户,在“财政应返还额度—财政授权支付”会计科目反映,摘要为“零余额转专户(居家和社区养老服务项目应付)”。
2.2021年9月30日第12号记账凭证反映,市民政局将257.47万上述专项资金以“单位部分社保和住房公积金”名义从零余额账户转入实有资金账户,在“其他应付款—上海天与养老服务有限公司”科目反映,摘要为“零余额转专户(特殊困难老人居家和社区养老)”。
以上金额合计692.39万元,其支付凭证中“资金用途”一栏填写的并非真实的“单位部分社保和住房公积金”经济业务。
上述行为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第九条“各单位必须根据实际发生的经济业务事项进行会计核算,填制会计凭证,登记会计帐簿,编制财务会计报告。任何单位不得以虚假的经济业务事项或者资料进行会计核算”、第十四条“会计凭证包括原始凭证和记帐凭证。……对不真实、不合法的原始凭证有权不予接受”。
(二)其他违反财政管理规定行为。
经查,梧州市民政局共将自治区财政下达的“居家和社区养老服务改革试点补助资金”1058.69万元从零余额账户转入实有资金账户。
不符合《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和完善预算执行管理工作的通知》(桂政发〔2014〕21号)“六、...严格规范执行国库集中支付制度,严禁将财政资金从零余额账户支付到预算单位实有资金账户”。
二、处罚依据、内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会计法》第四十三条“伪造、变造会计凭证、会计帐簿,编制虚假财务会计报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有前款行为,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予以通报,可以对单位并处五千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三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第九十五条“各级政府有关部门、单位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追回骗取、使用的资金,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对单位给予警告或者通报批评;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四)其他违反财政管理规定的行为”的规定,以及《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行政裁量权实施办法及行政裁量权基准的通知》(桂财规〔2017〕10号)附件3《财政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第11项对一般违法程度情节的界定“1.违反财务会计管理类法律规范。2.故意实施违法行为”的规定,你作为梧州市民政局规划财务科科长,对上述违法违规行为负直接责任。鉴于你积极配合财政部门查清事实,有减轻处罚因素,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行政裁量权实施办法》第十三条“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作为界定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因素:......(四)积极配合财政部门查清案件事实的”,本机关决定对你个人处以5000元罚款。
请你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把罚款交缴入梧州市财政国库(财政机关:梧州市财政局;预算级次:市级;收款国库:国家金库梧州市中心支库;预算科目名称:其他一般罚没收入04305103050199);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本处罚决定自送达之日起生效。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梧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依法向梧州市长洲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除法律另有规定外,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梧州市财政局
2023年6月9日
关联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