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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梧州市红十字会医院
地 址:梧州市万秀区新兴一路3-1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等法律法规,以及市委巡察办《关于巡察发现部分公立医院乙类大型医用设备采购有关情况的通报》(梧巡办函〔2021〕20号)的要求,本机关对你单位在2020年8月采购的320排及以下CT、1.5T磁共振成像系统项目(WZZC2020-G1-000311-JDZB)(以下简称“该采购项目”)进行了监督检查。现就你单位存在政府采购违法违规行为作出如下处理决定:
一、违法违规的事实和性质
(一)擅自变更采购方式。
经查,该采购项目在政采云平台备案时所申请的采购方式为公开招标(财政部令第87号中的采购方式),而在实际招标过程中采用机电产品国际公开招标方式(商务部令2014年第1号中的采购方式)。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七条“采购人采购货物或者服务应当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的……因特殊情况需要采用公开招标以外的采购方式的,应当在采购活动开始前获得设区的市、自治州以上人民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的批准”的规定。
(二)变更开标评标平台没有获得相关部门批准。
经查,该采购项目资金来源为财政性资金,预算金额为4800万元(320排及以下CT 3000万元、1.5T磁共振成像系统1800万元),达到政府采购公开招标标准,依据《梧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调整市本级公共资源集中交易项目目录的通知》(梧政办发〔2019〕6号)关于市本级政府采购预算金额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并采用公开招标方式采购的工程、货物和服务类项目,按要求统一进入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的规定,应在梧州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平台交易,但你单位没有向市财政局或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申请,擅自变更到自治区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南宁市)开标评标,脱离财政部门监管。
上述行为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十三条“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是负责政府采购监督管理的部门,依法履行对政府采购活动的监督管理职责”的规定。
(三)未按照规定公告政府采购合同。
经查,320排及以下CT的合同签订时间为2020年8月21日,合同公告发布时间为2021年1月4日,合同签订至合同公告发布历时136天,超出法定公告期限132天;1.5T磁共振成像系统的合同签订时间为2020年8月26日,合同公告发布时间为2021年1月4日,合同签订至合同公告发布历时131天,超出法定公告期限129天。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658号)第五十条“采购人应当自政府采购合同签订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将政府采购合同在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指定的媒体上公告,但政府采购合同中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的内容除外”的规定。
二、处罚依据和内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一条“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其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有关机关给予处分,并予通报:(一)应当采用公开招标方式而擅自采用其他方式采购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六条“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一条规定的罚款,数额为10万元以下”及第六十七条“采购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财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并予以通报……(七)未按照规定公告政府采购合同”、《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行政裁量权实施办法》(桂财规〔2017〕10号)第十三条“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作为界定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因素……(四)积极配合财政部门查清案件事实的”的规定,鉴于你单位积极配合财政部门监督检查,有减轻处罚的因素,本机关决定对你单位作出警告,并处罚款3万元的处罚决定。
请你单位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把罚款交缴入梧州市财政国库(财政机关:梧州市财政局;预算级次:市级;收款国库:国家金库梧州市中心支库;预算科目名称:其他一般罚没收入103050199);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本处罚决定自送达之日起生效。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梧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依法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除法律另有规定外,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梧州市财政局
2021年5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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